瓦达慕迪说明,他所代表的马来西亚人权基金是一个维护与提高马来西亚被边缘化者的人权和地位的组织。他在报告书中,提出许多事实和理由,说明马来西亚印裔族群在国家独立之后,还是照旧处在被殖民(统治)的困境,基本权益几乎被剥夺殆尽!瓦达慕迪表示,他代表印裔族群向国际组织提呈这份报告书,目的是寻求国际组织(无论来自政府或民间)对国内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的支援。
瓦达慕迪在2011年12月20日 《给爱碧嘉的一封公开信》中,也提到这份报告书。他还恳请爱碧嘉阅读其中内容。兴权会全国顾问甘尼申(N.Ganesan)受邀出席2012年1月17日在隆雪中华大会堂楼上会议厅举办的“马来西亚的制度性的种族主义”论坛。甘尼申发表的讲话也是以这份报告书内容为重点。现场还分发了这份报告书的复印件。可见这份报告书,对兴权会和印裔族群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
尽管兴权会法律顾问乌达雅古玛(P.Uthayakumar)最近发动在欢庆大宝森节展开签名运动,以抗议首相纳吉没有落实该组织过去的诉求时,并没有提起或联系这份报告书的内容和重点,尽管乌泰雅古玛表示,这项签名运动是要提醒首相纳吉关于兴权会2007年提呈给国阵政府的18点诉求, 对于国内外人民来说, 瓦达慕迪的这份报告书,正是一份表达印裔族群的核心诉求的重要文件。
以下是该报告书的全文内容,由本部落格翻译为华文。文中插图是编者所加。
“制度性种族主义, 是一系列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 有系统地歧视少数族群的过程。如果现有的法律、习俗与惯例,导致或产生种族歧视的现象, 那么, 就可以说, 制度性的种族主义已产生了。”
——彭则明.宝灵博士 (Dr Benjamin Bowling)
[伦敦大学英皇学院, 担任法学系犯罪研究所主任。
刑事审判制度与犯罪學教授.]
在这篇文章中,根据以下几点,我们断定, 马来西亚具备了种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国家所具有的特征:
1. 《联邦宪法》第153条, 基本上, 确立了两种等级的公民. 这就是马來西亚种族主义制度的根源。
2. 国家存在种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法律与政策.
3. 国家通过单一族群和宗教团体, 控制所有政府行政机构.
4. 大部分的经济、教育、社会发展计划基金、各种执照、准证等, 只发给一个族群.
5. 国家限制宗教自由, 这对非穆斯林群体不利. 国家把伊斯兰宗教法律强加在非穆斯林身上, 同时又把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延伸, 并施加在非穆斯林身上.
6. 国家直接或间接(假手于其他组织)支持使用暴力, 还威胁使用暴力恐吓公民, 并且, 在非马来人和非穆斯林群体中制造恐惧心理.
7. 国家通过严峻的法律, 和惩罚性的法律,放手让警方任意逮捕异议分子.
8. 国家明确地或含蓄地宣称, 马来族是这片土地的主人(马来主权论), 意即:他们是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土著。
大马族群的组合比例是:
种族
|
巴仙率(%)
|
马来族
|
53.3
|
华族
|
26.0
|
原住民
|
11.8
|
印族
|
7.7
|
其他
|
1.2
|
其宗教信仰的人口比例是:
宗教
|
巴仙率(%)
|
伊斯兰教
|
60.4
|
佛教
|
19.2
|
基督教
|
9.1
|
兴都教
|
6.3
|
其他
|
5.0
|
(以上数字资料來源: 2011年美国国务院)
《联邦宪法》把 “马来人” 定义为: 一名穆斯林,讲马来话,习惯以马来习俗、文化和传统生活的人。实际上,只要是一名穆斯林, 就可以成为马来人,即使他是非法移民或外国人。
非穆斯林大约有1,25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40%, 其中包括: 佛教徒、基督徒、兴都徒、锡克人、和崇拜自然的族群。显然, 印裔和其他非马来人与原住民, 都是少数族群。
我国少数族群在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清楚表明, 马来西亚存在着制度性种族主义。
大马并不是真正的族群大熔炉。实际上, 马來西亚是一个建立在种族主义基础上的国家.但, 这类种族主义不易察觉、却无孔不入、并日益以富于攻击性的形式出现。
种族主义所产生的矛盾就隐藏在虚假的平静外表下. 一个对马來西亚只具有浅薄知识的人, 很难相信, 这个国家还存在着其他具有深远影响的事物。目前, 一般人认为: 这里的种族主义, 仅仅是我国有缺陷且又无能的官僚体制所造成的后果; 一切都是扶弱政策的表现而已。
国家创造性地精心策划了各种政策, 恰到好處地把这些政策, 纳入一个类似拼图的大蓝图中, 方便巩固种族主义制度。国家的种族主义制度的运作, 得到《官方机密法令》的庇护, 并牢牢控制了各种国家机器.有谁胆敢越过雷池一步, 他就得面对遭到扣留, 或遭恶意提控的风险。这就不容易让人们看透马來西亚的种族主义现象; 它给人一个模糊不清的感觉, 觉得马來西亚的种族主义, 具有独特的“本土风味” 。
马来人至上或马来人主权论者, 宣扬: 马来人是马来西亚的主人, 而作为重要少数族群的华人和印度人,承蒙马来人的恩惠,才能获得公民权。为了回馈,华人与印度人应接受宪法第153条有关马来人的 “特别地位”,这个 “特别地位” 毫无忌惮地任由一些人诠释为 “特殊权利” ,也就是“特权”(注: 因经済文化等落后的 “地位”, 一亱之间被刻意錯误地诠释为一种 “权利”.) 本來,这条文原定在独立15年后应重新检讨,但是, 最终却变成了永久性的条文。往后的多次修宪中,第153条受到进一步保障. 这是因为不能修改这项条文, 如果要修改这条文, 就必须事先得到马来统治者的允准。
第153条是宪法中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条文. 在这条文下, 马來西亚推行不利于非马来人和非穆斯林少数族群的一系列种族主义措施。任何人胆敢质疑第153条下的事物、权利、地位、特权等等, 都被当作是对 “马来人主权” 的挑战,并且还可视为侮辱皇室与伊斯兰教.在《内安法令》下, 这也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这法令下,当局可对任何人进行无限期扣留, 不需要把他控上法庭; 在《煽动法令》下, 则得坐牢3年至5年。因被认为这153 条受质疑, 现任首相与内阁部长们, 以前曾公开威胁非马来人, 马來人將以暴力(流血事件)对付非马來人。
1969年, 发生种族暴动之后,日趋明显的是: 马来极端分子崛起, 坚持维持以巫统为首的一党专政的政府,同时, 更加强调马来人是 “最佳又可靠的马来西亚人”, 意即: 马來人是真正的马來西亚人。
513种族暴动促使政府, 在对待族群课题上, 作出重大的改变,而导致 “新经济政策” (NEP). 的诞生.它是一项政府强而有力地扶持、优待马来人的具有侵略性的政策。
“马来西亚新经济政策”(Malaysian New Economic Policy) 是在1971年, 由时任首相敦拉萨为首的马來西亚政府所推行的改组贫富不均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扶弱政策。实际上,它成为一项社会改造工程, 专门养肥了一个特定种族, 即: 马來穆斯林.。”新经济政策” 虽然在1990年已结束,但是, 它却由1991年的“国家发展政策” (NationalDevelopment Policy ,简称NDP)取代,其实就是 "新瓶裝旧酒”,还是老一套。新经济政策, 通过马来主权(Ketuanan Melayu)政策, 已把马來西亚半岛、沙巴、与砂拉越的非马来人和原住民降级为二等公民。非马来穆斯林无法称呼自己是享有平等权利的马来西亚人,而继续停留在永久被殖民(统治)的地位.
所有政府行政部门的政策、每年的财政预算、经济计划、教育、公共领域的就业机会、分配土地、商机、商业或贸易的执照或准证等等, 都偏向于优待马来穆斯林,目的是在分化马来西亚人民, 就像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一样. 实质上, 政府在实施分而治之的政策,以维持巫统主导的政党(政治)霸权。
这篇文章举出各项事实,并将它们联系起来,希望能厘清制度性的种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真正面目。通过陈述少数族群的经历, 來说明这个现象。本文將尽量提供有关事实和所能获取的资料, 以支持我们的论断。要想从政府那方获取重要和可靠的数据, 那是不容易的事. 政府不公开这些数据,因为政府有预谋, 要隐瞒这些令人不安的真实数据。
我们现把少数族群的各种经历与感受, 分述如下:
1. 在政府政策下的不公平待遇
2. 在马来西亚警方手中的待遇
3. 国家行政部门给予的待遇
4. 司法制度下所得到的待遇
5. 媒体所给予的待遇
6. 教育制度下所获得的待遇
( 1 ) 政府政策下的不公平待遇
马来西亚政府自1970年代开始, 推行 “新经济政策”. 所表明的宗旨是: 不分种族消除贫穷, 不分职业重组社会。实际上, “新经济政策” 和往后的各种经济计划, 却把数以亿计的巨大款额 (但准确的数额不得而知, 因仍属于国家官方机密), 用來养肥马来穆斯林和提高他们的地位。
马來西亚《联邦宪法》第153条阐明: “153. (1) 最高元首(马来西亚君主)有责任根据这条文的规定,维护马来人及沙巴与沙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保护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特殊地位”一词被诠释为“特权",整个政府政策架构被骑劫以优待马来人.自1980年代开始, 宪法中原本就具有的种族倾向, 也被马哈迪更进一步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能够这么骑劫宪法,那是因为, 他们依靠的是多项严峻的恶法,如1969年《煽动法令》、1984年《出版与印刷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尤其是恶名昭著的1960年的《内安法令》. 政府援引这些恶法, 全面压制一切反对意见。
上述两个因素 ( 即: 对第153条的任意曲解, 和压制反对政府政策的声音 ),实际上,使“新经济政策”成了政府把种族主义制度化的政策工具。新经济政策加速形成一个由绝大部分马来人所组成的国家行政体系. 这个国家行政体系则进一步和占据主导地位的马来政党 (巫统) 以及其他重要机构紧密合作,巩固和加强了种族主义制度化的过程,以致变成了它所要变成的实质和形态。
巫统把推行种族主义的工作 外包给非政府组织和半武装的黑帮组织
自2007年发生了兴权会领导的印裔族群民主起义, 接踵而來的是2008年3月的大选. 国阵失去了三分之二的国会委托权之后,巫统把明目张胆的种族主义议程, 外包给非政府组织, 特别是土权会(PERKASA)。土权会是由强烈主张推行“马来主权” 议程.的一名亲巫统的国会议员所领导. 这个组织却获得巫统最高领导层 (包括前首相,前军官与前警察总长 ) 的公开支持。
土权会跟更加激进好斗的 “大马回教福利组织” (Pekida) 与半武装的 名为“三线” (3Line)的黑帮组织合作无间。他们长期散播种族仇恨, 同时, 在非马来人社群中制造恐惧心理。
“三线” (3 Line) 的成立, 相信是在1969年种族暴动之后. "三线”成员绝对效忠在位的巫统首相。据说他们誓言, 不惜一切代价保护巫统霸权,相信他们是有武装的,跟警方和武装部队紧密合作。基于明显不过的理由,许多马來西亚人都知道 “三线” (3 Line) 的存在,但从不敢谈起这个黑帮组织的活动。
根据可靠消息, “三线” 半武装成员曾涉及2001年甘榜美丹(Kg Medan) 印度族群遭攻击的事件. 在这事件中, 共有100多名印裔群众无缘无故受到突如其来的袭击,造成5人身亡。
上述三个种族极端主义组织, 針对非马来人, 进行着长期鼓吹种族仇恨和宗教仇恨的活动, 并蓄意对非马來人制造恐惧心理。
政府财政预算的拨款情況
政府财政预算的拨款, 绝大部分倾向马来穆斯林. 这类倾向马来穆斯林的拨款, 是政府毫无顾忌的既定政策,而且获得政府各机构的紧密配合:
1. 所有的政府工程, 首先分配给马来穆斯林个人或团体。获取政府的采购合约的供应商, 必须要有马来人参与股权, 或马來人拥有全部股权。
2. 所有政府承包商都必须先获得财政部发出的执照, 才能投标获取政府工程。然而,财政部确保, 只有马来承包商才能获得这类执照。
3. 马来人在民事服务领域中无论表现如何,都能获得提拔升迁. 这是为了确保高层决策职位, 都由马来人填补。几乎所有部长的总秘书、和政府各专业部门的总监都是马来人. 这些高级官员的副手,情況也一样。在国立大学也不例外,几乎所有大學高层职员,上至校长副校长, 下至院长系主任等,都得由马来人担任。
4. 在马来亚民事服务精英中,马来人对非马来人的比例已确定为4对1.(3) 这是为了确保 “至少80%的职位由马来人担任。这样的比例远远超出马來人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
5. 截至2005年6月,超过85%的政府公务员是马来人,这是1971年以来,有了近25%的增长.如下表所示:
马来人
|
华人
|
印度人
|
其他种族
| |
1971年
|
60.80%
|
20.20%
|
17.40%
|
1.60%
|
2005年6月
|
77.04%
|
9.37%
|
5.12%
|
8.47%
|
6. 发展计划如企业家或工艺家发展计划、土地发展计划、中小型工业发展计划、财 政援助计划以及Womb to Tomb业务发展计划等等,几乎都为马来人而设。
联邦土地发展局计划
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在1956年成立初期, 是中等规模的机构,现在已发展成为一个大型计划,所管理的土地面积200万公顷,人口53万。它的主要功能是: 开发土地, 进行农业活动, 并移殖入息低微和没有土地乡村居民。这项计划几乎已成了只属于马来穆斯林的发展计划. 他们有系统地和全面地把非马来人排除在外。1970年代和1980年代, 联邦土地发展计划迅速发展,印裔园丘工人大量被迫搬迁, 但是, 他们却不在这项计划的考虑范围中. 理由是, 他们不被当作是乡村社群,所以就轻易地被排挤出局。估计有80万印裔园丘工人被迫搬离他们工作的园丘, 继而居无定所, 也得不到什么赔偿金。
一系列的政府发展代理机构, 如: 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 联邦土地合并和复新局(FELCRA), PERDA, KEDA, KETENGAH, KESEDAR, KEJORA等, 通过各种程序上的技术问题, 一律排挤虽符合条件的印裔及其他非马来人,不让他们参加这类计划。行政机关隨心所欲制订诸多条规,使到宪法保障下的平等权利形同虚设。这就是马来西亚推行的独有的、具有高度欺骗性的种族主义措施。
显然, 这是巫统的基本政策,用來照顾巫统的重要选区的选民,即: 乡村马来人。这种政策已实施了50 多年, 形成日趋完善的政治 “恩赐制度”所需要的根基. 它为马来精英提供了累积财富的良好机会, 以滿足他们越來越大的胃口。联邦土地发展局在2009年的总营业额是118亿令吉。税前盈利就高达8亿零4百万令吉。(6) 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就举联邦土地发展局在霹雳州Trolak, 倡议建设一所玛拉初级理科学院(MRSM)的寄宿学校为例.它只是为垦殖区孩童建设的, 价值就高达1亿2千万令吉. 政府在全国各个地,区设立与上述玛拉初级理科学院一样的院校共有42所。拿这个跟首相最近答应给全国523间淡米尔小学, 提供1亿令吉拨款相比,首相答应给全国淡米尔小学的拨款实在是微不足道.这笔1 亿令吉的款项是否会真正拨出,还不得而知呢。
自2005年起,联邦土地发展局推行新生代技能培训计划,培养了2万4千名马来穆斯林毕业生。这项计划每年获得政府5千万令吉的拨款。
1980年,世界银行针对联邦土地发展局筛选垦殖民时, 存有族群偏见, 表示关切. 它指出:“如果政府有诚意增加非马来人参与农业的人数,在垦殖民中就应该增加非马来人的人数。”世界銀行特别关注到, 当许多园丘逐渐把橡胶树转换成油棕后,印裔就面对未充分就业日益严重的问题。在一般情況下,他们应该 “是土地发展计划的适合参与者”。可是, 巫统对世界银行的这个意见置之不理。
国民企业家经济基金会(TEKUN)
国民企业家经济基金会(Tekun)是一项提供微型贷款和企业培训的计划。
这项计划的具体目标是:
· 提供容易申请且快速支付的业务资金
· 提供关于企业家和商机的资讯.
· 为参与Tekun计划的企业家提供培训和支持.
· 培养一个Tekun企业家群体. 他们將组织创新、卓越和进步的商业网络.
· 在马来西亚人民中培养起创业精神的文化.
· 在Tekun企业群体中, 鼓励和促进處世谨慎的文化.
为了让大家对歧视的严重程度有个概念, 请看下列数据:
这是国民企业家经济基金会(TEKUN)董事经理,拿督阿都拉曼哈山(AbdulRahman Hassan)的声明.
1998年 至 2007年12月31日期间, TEKUN共发放了7亿7,200万令吉给全国139,000千名企业家。2008年一年内,TEKUN发放了1亿8,200万令吉的贷款给19,000名企业家。
这是近10亿令吉的贷款, 几乎都发放给马来穆斯林企业家, 不在话下。参与Tekun计划的印裔人数微乎其微。根据 24.7.2009的统计(9),共有93名印裔企业家,获得761,000令吉的贷款,这数目还不到马来企业家所获得的贷款总额的0.1%。
政府各个臂膀串谋压制异议
政府各个机关联手实施政府政策中的种族主义议程, 其中最关键的有:
1. 官联公司
2. 政府投资公司
3. 经济规划小组
4. 联邦内阁部长
5. 各个政府部门
6.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7. 国家总检察署
8. 司法机关
9. 政府行政机构
10. 国营银行
11. 官方媒体
促进种族主义发展的压制性法律
在这期间,政府为了实施这些具有极端种族倾向的发展计划,动用了许多压制性法律,如《内安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印刷与出版法令》、《煽动法令》等,另一方面则任由种族主义制度滋长。这不由得令人想起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前南非政府。
《内安法令》于1960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当时, 政府严正承诺, 这法令纯粹只能用来对付共产党。当时向国会提呈这法案的前首相阿都拉萨(Abdul Razak Hussein)也在激烈的国会辩论中保证,这法令只有两个目的——对付颠覆活动, 和采取适当措施反击恐怖主义。虽然已作出了承诺, 但联盟政府和承接其衣钵的国阵政府多年来都出于政治目的而使用这压制性的法令, 即:消除那些抨击政府的反对声音, 并阻止人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自1960年《内安法令》通过以来,大约有1万670人, 在受怀疑却未经审讯的情况下, 尝尽铁窗风味。就在2011年9月间,首相(纳吉)在民间巨大的压力下,被迫宣布将废除《内安法令》。但是, 这项宣布必须在国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2) 马来西亚警方如何对待人民
为了维持一个种族主义政权的需要,警方已成了在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马來政党 ——巫统主要的掌权工具。警察暴力、滥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经常发生。
扣留期间死亡案件、对刑事骚乱事件采取偏袒的處理方法、暴力驱散和平集会者和其他形式的侵犯人权事件频频发生. 这就在马来西亚制造了一种反常现象: 犯罪者可消遙法外; 暴力事件、滥权以及侵犯人权事件, 司空见惯了, 变得见怪不怪。
印裔少族群经受长期社会经济生活的边缘化,导致印度族群中相当大部分人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印裔族群的犯罪率高度攀升, 确实令人担忧。
2003年,在柔佛州新邦令金改良中心 (即扣留营), 因暴力罪行而遭到当局援引预防性法律扣留的总人数是702 (其中316是印族,111是华族和111是马来族)(10) ,印族占了总扣留人数的一半。占全国人口不到10%的一个印裔少数族群,却涉及国内超过45%的刑事罪案,这是不成正比的。
这些事实,加上警队里发生的“有罪不罚”现象,导致印裔在扣留期间遭到殘暴对待。警方不受节制的权力、一个建立在种族主义基础上的政权,加上政治与经济力量薄弱的印度族群,导致马來西亚发生了一些最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
扣留期间死亡事件
另外一点, 被警方扣押的印裔人士所遭到的不人道待遇, 或者, 警方非明文规定的“开枪射杀”政策,清楚表明, 我国存在着一种有系统的制度性意图,即:对印裔施加生理上的残害、精神上的摧毁,这些摧残必然是严酷的。印裔犯罪嫌疑人被活活殴打致死的多宗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偶尔会看到这类案件公诸于世。2009年1月20日苦根(Kugan)在扣留期间死亡案,就是一个警方使用暴力对待印裔犯罪嫌疑人广为人知的例子。
内政部副部长再纳阿比丁(ZainalAbidin Zin)在2003年10月的国会下议院会议上,透露了遭警察枪杀的犯罪嫌疑人人数。(政府部长鲜少提供这一类统计数据.)数据如下:
年份
|
死亡人数
|
2000年
|
33人
|
2001年
|
14人
|
2002年
|
54人
|
2003年(只计算到10月)
|
27人(12)
|
2010年6月28日,在国会另一次书面回答社会主义党和丰区国会议员惹也古玛医生(Dr Jeyakumar Devaraj)时, 内政部长希山慕丁(Hishammuddin)透露: 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 共有82名和88名犯罪嫌疑人, 遭警方枪杀。
从报章报道的新闻, 我们得悉2009年间,遭警察致死的11起案件中,有10起的受害者是印裔人士。大部分的受害者是印裔人士. 尽管很难获得可靠的统计数据作为佐证,但根据现有手头的案例推测,情況就是这样。
2003年遭警方杀害的犯罪嫌疑人数据
姓名
|
年龄
|
死亡日期
|
扣留所
|
Syed Fadzil Syed Ibrahim
|
21
|
9/ 1/ 2003
|
马六甲, 野新警局
|
Hasrizal Hamzah
|
27
|
9/ 2/ 2003
|
雪州, 加影警局
|
Prakash Moses
|
23
|
18/ 2/ 2003
|
吉隆坡, 汉都亚警局
|
Kannan Kanthan
|
45
|
1/ 3/ 2003
|
柔州, 峇株警局
|
Ahmad Salleh
|
42
|
7/ 6/ 2003
|
吉兰丹州, 瓜拉吉來警局
|
Ulaganathan Muniandy 19
|
19
|
21/ 7/ 2003
|
雪州, 加影警局
|
Ho Kwai See
|
28
|
5/ 8/ 2003
|
哥打丹曼沙拉警局双溪毛糯监狱 (死在监牢中)
|
Ravichandran Ramayah
|
38
|
21/ 10/ 2003
|
东北警局, 梹城监狱
|
Veerasamy Gopal
|
52
|
28/ 11/ 2003
|
雪州, 安邦警局
|
L. Yoges Rao
|
22
|
11/ 12/ 2003
|
霹雳州, 实眺远警局
|
以下案例摘录自“人民之声”出版的《2003年马来西亚政治与公民权利报告》:
一名19岁的男学生V.Viknes, 在2002年10月被警方枪杀。受害人的父母就警方宣称死者是 “通缉犯,神枪手,武器专家” 提出异议。
警察的供词也引起争议,Viknes 家人声称, 死者只是一名与家人生活在一起的无辜学生。十分忧伤的死者父亲G. Vesvanathan在记者会上表示怀疑, 死者是暴力致死的. 他问道: “证人在哪里?千疮百孔的警车在哪里?受伤的警员在哪里?”。他还指责, 联邦刑事调查部主任Salleh Mat Som 称他的儿子是一名 “神枪手和武器专家” , 那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受害人的叔叔Govindasamy,也对警方宣称, 受害人涉及约20宗的刑事案件, 表示质疑。
“如果他是这许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警方从来没询问过他的学校或家人?他不曾被逮捕,从来没遭到骚扰,甚至连一个(犯罪)记录也没有!”受害者家属也指责警方, 指示巴生东姑拉希玛医院(Tengku Ampuan Rahimah Hospital)不可对受害者进行第二次验尸,同时拒绝与死者家属合作。
警方选择性执法和干预
2009年8月28日,一群马来穆斯林在八打灵再也市示威游行,反对在他们住所附近兴建一座兴都庙。示威者带了数个被宰割的牛头, 公然无视兴都教徒的感受。事发后10天,警方不但没采取任何行动, 对付那群马来穆斯林罪犯,反而逮捕了16名在独立广场举行和平烛光游行的兴都教徒. 当时, 他们正在抗议宗教圣洁遭到亵渎。
从2001年3月8日到 2001年3月23日的15天內,在甘榜美丹(Kampung Medan)发生杀害和砍伤印裔的暴行. 这个暴行是在警方的眼皮子底下发生的, 警方竟然没采取任何行动。
(3) 国家行政部门如何对待印裔公务员
全国77%以上的政府公务员来自马来族。如果不把印族和华族教师计算在国家行政部门内 (国民学校的教师大约有20%印族和60%华族。),那么马来族便占了国家行政部门公务员的85%。另外,国家行政部门內的职位越高,马来公务员的比例也随着提高。显而易见, 马来族控制着整个国家机噐。
马来西亚民事服务中的族群组合 (2005年6月)
族群
|
最高管理层
|
管理层和专业组
|
支援组
|
总共
| ||||
人数
|
百分比
|
人数
|
百分比
|
人数
|
百分比
|
人数
|
百分比
| |
马来族
|
1,370
|
83.95%
|
155,871
|
81.65%
|
535,495
|
75.77%
|
692,736
|
77.03%
|
华族
|
151
|
9.25
|
17,896
|
9.37
|
66,248
|
9.37
|
84,295
|
9.37
|
印族
|
83
|
5.08
|
9,777
|
5.12
|
36,194
|
5.12
|
46,054
|
5.12
|
其他土著
|
23
|
1.41
|
6,156
|
3.22
|
63,649
|
9.01
|
69,828
|
7.77
|
其他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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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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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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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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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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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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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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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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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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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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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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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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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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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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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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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250
|
100
|
资料来源:马来西亚政府 (2005年12月)
以柔佛州來说,整个州人口3.17百万,马来族占54%、华族33%、印族6%。下面的列表显示柔佛州各族公务员的组成:
马来族
|
华族
|
印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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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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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4
(98.47%)
|
10
(0.12%)
|
116
(1.39%)
|
2
(0.02%)
|
在本來就已臃肿不堪的行政部门里,马来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形成了牢固的基础, 为马來族提供了专以种族为准绳的福利. 这些福利措施则通过政府一般的福利和经済计划來加以掩盖的。如: 政府在提供医疗和保健计划时,专门只挑出行政部门的职员, 给予特別优待. 在其他各领域, 他们也享有特殊待遇, 如:颁发奖学金、进入高等教育学府、退休制度(退休行政职员享有打折的旅行费用、政府经营的旅馆收费也打折,等等)。这是马來西亚实施种族主义独有的、但不易察觉的巧妙方式。
国家干训局课程灌输种族主义
行政部门的马來职员都必须参加国家干训局所提供的特别训练课程。课程教导他们怎样确保“肥水不留外人田”。 简单地说, 就是如何使政府的种族主义政策得以推行。虽然这项活动备受批评、恶名远扬,但是, 政府仍然一意孤行、顽固到底, 完全不受法律制裁. 那是因为这项活动是再现种族主义官僚体制最重要的途径。
此外,马来西亚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就是: 把每个人,从出世到死亡,分别列为马来族、华族、印族或其他种族。每个人,无论走到哪里,都得表明自己属于什么种族和宗教, 如: 出世报生登记、办理入學登记、申请身份证、驾驶执照、银行户口、护照、结婚、死亡证书、埋葬证明等等. 跟政府机构、官联公司商业活动中打交道,都必须表明自己所属的种族和宗教。如果要向这类机构获取利益, 种族鉴定构成了決定性的准绳。
政府数据有一个饶有趣味的现象: 尽管政府在几乎所有收集的数据中,都有种族属性的资料,但是政府对公众所公布的统计数据, 却鲜少透露种族区分的资料 ( 除非是为了使政府所采取的立场合理化)。只要浏览一下马来西亚政府统计局网页(www.statistics.gov.my),即可证明:以上所言非虚。
通过这类种族鉴定, 大部分的马来族得以轻易地获得各种政府援助计划、许多发展计划的各种资讯、政府颁发的奖掖、承包合同、特别机会等资讯。因存在着种族鉴定和清一色都是马来人的行政部门,非马来族的少数群体对这些资讯, 只能望门兴叹。由于相当多印度人是文盲或半文盲,这些情況,在印裔族群中更加严重,导致他们对自己的权利、有关法律和各种程序等, 一无所知。
全国约有15万至20万的印族孩童,是无国籍的,因为国家不愿意承认他们是马来西亚公民。这是国家种族主义官僚体制运作所致。结果,他们无法入学,也不能享有保健,以及孩童们所应享有的其他福利。
(4) 国家司法制度如何对待印裔族群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经济领域的发展倾向种族主义, 在司法领域,伊斯兰意识的影响逐步扩大(1998年,政府修订《联邦宪法》, 承认伊斯兰法律的地位)。尽管民事法律制度受到《联邦宪法》的保障,伊斯兰法律制度的地位,逐渐超越民事法律制度,却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根据《联邦宪法》,伊斯兰法庭的地位要低于民事法庭。但是,实际上,民事法庭的法官都不愿意針对夹在两个法律制度之间的非穆斯林案件, 作出他们的判決。
估计有90%以上的司法官员, 都是由马来穆斯林担任。
(5) 媒体如何对待印裔族群
主流媒体有系统地掩盖、醜化和扭曲所有公开反对种族主义制度的组织的信息。政府利用《出版与印刷法令》, 同时,只限定政府已确认的盟友才有权控制媒体, 方便进行上述任务。
亲政府的马来媒体不受拘束地为政府的种族主义政策辩护。正如反对党领袖林吉祥所形容的,国内最重要的马来报《马来前锋报》“每天所提供的主要內容是虛假的报道,旨在煽动种族仇恨.”。取名为“首要媒体” (Prima Media)的重要媒体集团, 牢牢地控制在马来精英手中. 这集团的董事主席就是《马来前锋报》的前总编辑。这个集团拥有4 家电视台、3家大报、三家电台、和许多跟集团有密切关联的公司。
关于少数族群课题或问题的报道, 是有选择性的,或有失公正,或者索性封锁新闻。这类报道明显具有种族主义倾向,或作些附有阴谋诡计的推断. 种族主义倾向指的是, 把马来精英当作高高在上的主人,而非马来人则永远是他们施舍的对象。
(6) 印裔族群在教育制度下的不公平待遇
《联邦宪法》第12条保证,任何公民不得因宗教、种族、出身、或出生地而受到歧视。
种族主义最为猖狂的表现就是教育制度下的种族歧视。种族歧视贯穿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直到大专教育。殖民统治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使种族鉴定和职业挂钩。不同族群根据各自的工作场所而发展起來;马来族在乡村,印族绝大部分在园丘,而华族则主要在城市地区。这类安排很有效地为英殖民统治服务;把人民分隔开来,同时,极尽所能地压榨他们, 为英国累积资本服务。
然而, 殖民时代结束后,这类种族隔离措施被制度化,形成教育制度的分叉现象:小学教育一直到大专教育, 从上到下, 分成两类制度。
政府数以亿计的财政预算,在教育方面的拨款,绝大部分用在发展马来族的教育, 却牺牲了华族、印族、和其他族群的教育发展。小学教育阶段分成全津和半津两种源流的小学。所谓半津小學,政府基本上仅仅负责支付教师的薪金; 其他开销得由学校自身承担。
小学
华人社会在危机中看到了契机,动员全体华社筹募资金,建立起一个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印裔社会而言,这是一场灾难,它摧毁了印裔孩童美好前途的基础。印裔族群落后的经济地位,导致这些半津贴学校资金不足,资源匮乏,而只能培养出表现不好的学生。
中学
我国共有42间全寄宿精英学府——玛拉理科初级学院 (Maktab RendahSains Mara简称MRSM)(见2008年4月5日《新海峡时报》),提供了共12,440个学额(见2009年11月21日的《每日新闻》第7页)。这些学校里几乎清一色都是马来穆斯林学生。绝大部分符合入学资格的非马来学生,都不得其门而入,只录取少数几名非马來學生作为点缀。建筑这类学院, 每间耗资近1亿令吉。
在其他精英學院, 如:皇家军事学院(RoyalMilitary College)、阿米努丁巴基学院(Aminuddin Baki Institution)、大学预科班、江沙马来学院(Malay College Kuala Kangsar)等名校,也完全排斥印裔与其他非马来学生。80%的印裔学生, 因为成绩欠佳或社会经济地位低落的关系,在念完中五(O 水平)之后被迫停学。(14)
大学先修班
进入国立大学有两个管道:一是通过特别为马来学生而设的,历时12个月的大学预科班;二是通过要求更为严格的,为期18个月的大马高等教育文凭(俗称中六)(STPM)课程。预科班理所当然是特别保留给马来学生的。政府说, 大学是依照绩效录取学生。那么,预科班的4科A, 照理应该等于大马高等教育文凭课程的4科A。但残酷的现实是,预科班的4科C,就可能等同于后者的4科A。这又是马来西亚独特的种族主义制度所造成的。在这些专橫独断的方式、机制和标准前,《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权益,变得毫无意义。
大专高等教育
当然,从大学预科班毕业,必定是“成绩更为优秀的学生”。他们不仅在国立大学录取榜上名列前茅,也更有机会获取奖學金和贷学金,并取得他们首选的科系。国立大学超过80%的学额, 是保留给马来穆斯林的。在2011年,有17万名学生就读的玛拉工艺大学(UiTM)只录取马来穆斯林学生。另外19所国立大学的17万名新生中,60%是马来穆斯林学生。所以整体而言,国立大学共有80%的马来穆斯林学生。这里, 完全沒提到各科系录取学生的种族比例.
马来西亚国立大学的医学院, 只开放极少数的学额给印裔与非马来学生。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据估计, 非马來人只有大约5%的名额。此外,在20间国立大学中, 估计约90%合格的印裔和非马来学生, 被拒于大學校门外。
2010年,马来西亚27所理工学院(Polytechnic)共有62,000个文凭班学额, 6万个学士学位。(15)据我们的估计,只有极少数学额开放给非马来学生, 不论他们的成绩如何优越。大部分的学额都分配给马来穆斯林学生。20所国立大学共有8,132个博士学位毕业生. 据我们估计,印度人和非马来人少之又少。
俄罗斯、罗马尼亚、印尼收取的是他们有能力负担的學费。但是, 从2006年开始, 马來西亚政府却取消承认其中一些大學, 尽管马来西亚全国还缺少50%的医生。(18)
2010年国家财政预算拨款28亿令吉,作为教育奖学金(19),但估计只有约5%是分配给非马来学生的。这笔拨款大部分成了马来穆斯林学生的奖学金。
直到2009年为止,共有1,266,671名学生获得贷學金,受惠自政府高等教育基金(GovernmentHigher Education Loan Fund , 简称 PTPTN) 。总共有147,441项贷學金申请获得批准, 总值170亿令吉。
但数以千计就读于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印度和印尼大学医学系的马来西亚印裔私费生, 他们的贷款申请却遭到拒绝。, 同样地, 就读于其他私立大学或学院的非马来学生, 也申请不到贷學金。
沙玛拉的个案
沙玛拉(M Syamala Devi),一名28岁,在罗马尼亚就读医学系最后一年的印裔大学生,因为无法继续缴付学费,而被迫放弃學业回国。她曾借了2万令吉, 以支付她大学最后两年的学费. 现在她每月须偿还利息高达2千令吉。这位罗马尼亚药济大学的学生表示, 她必须缴付另外4万令吉才能完成她的大学课程。沙玛拉说她在考取高等教育文凭(STPM)后, 曾向国内20所本地大学申请就读医学系,但都石沉大海。同时,她也向公共服务局(JPA)和高等教育基金, 申请奖学金及教育贷學金,但同样被拒于门外。
这种情形和马来穆斯林学生到海外念医学课程的计划, 形成强烈对比。位于雪邦的东方工艺学院(Kolej Teknologi Timur)中东密集课程第四批學生已毕业了。这是为期三个月的课程,是为即将到开罗, 亚历山大大学研读医学系的玛拉(MARA)赞助生特別开办的。这是一项由政府全面资助, 完全提供给马来穆斯林的课程。
国家资源的分配,只偏向多数族群, 却远离少数群体. 这是政府的一项公开政策。
宗教自由
《联邦宪法》第11条保障宗教自由,其中包括建造及维持膜拜场所的权利,以及拥有和获得财产的权利。
第12(2)条款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教导、或参与任何宗教的膜拜仪式 (除了他自己的宗教膜拜仪式以外).
第12(4)条款规定, 18岁以下的孩子的宗教, 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联邦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但是,宪法本身和政府却对这项权利施加限制。《联邦宪法》规定, 所有马来人一出世就是穆斯林,并阐明, 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宗教”。
在1988年,政府修改《联邦宪法》第121条,增加条款, 承认伊斯兰法庭及其法律。这是为了审理穆斯林婚姻和采用 “属人法”。但是, 有关当局却操纵这一条文, 把伊斯兰法强加在非穆斯林身上。每当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产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总是放弃其权力, 任由比它低一等级的伊斯兰法庭, 审理有关案件。
政府具有特殊用意地限制信奉 (除了逊尼派以外的)其他伊斯兰派系。 《联邦宪法》第11条阐明,“每个人都有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的权利”,但它又赋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以权力, “在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群中, 控制或限制传播任何其他宗教教义或信仰”。
在涉及穆斯林改教的案件中, 或家庭法的某些领域, 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纠纷时, 民事法庭將继续让出管辖权, 由伊斯兰法庭审理。
伊斯兰法不容许生來就是穆斯林者改換他的宗教。伊斯兰法庭不允许穆斯林放弃伊斯兰信仰。伊斯兰法严禁非穆斯林, 说服穆斯林加入其他宗教. 可是, 说服非穆斯林加入其他宗教, 则沒有法律上的障碍。
强迫改教, 和宗教方面表现得不能容忍, 是马来西亚正在逐步依斯兰化的明证。每当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产生矛盾,不论案件是非曲直,总是伊斯兰法律凌驾于非穆斯林的问题。这种情況, 可以从数起案件看得出來. 在数起案件中, 非穆斯林人士被强迫改教,或者, 他们的孩子被迫改信伊斯兰教, 但是, 他们却无法扭转被改教的事实。在这个领域,多数马来穆斯林蓄意剥夺少数非穆斯林的权利。
2010年8月21日, 上诉庭针对马廉慕迪 (Maniam Moorthy) 一案所做出的裁决,显示出一个令人不安的趋势. 那就是, 司法机关自动放弃权力, 转由地位较为低级的伊斯兰法庭行使其权力. 伊斯兰法庭原本只是在婚姻、离婚、 产业分配等私人问题方面, 为穆斯林社群服务而已。
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否定了宪法中所保障的, 个人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 和婚后有私人生活的权利,尤其是那些想脫离伊斯兰教,或者, 那些改信伊斯兰教后,又想重新信奉原来宗教的人。
在基督教徒使用“阿拉”一词的风波不断升级时,马来西亚几间基督教、天主教教堂遭受攻击和炸弹袭击,导致至少一间教堂严重毁坏。穆斯林团体, 在政府暗中支持下, 举行抗议行动,并公开威胁将以暴力对付所谓“挑战伊斯兰教至高无上地位”的举动。
2008年,在沙巴州,就因为一位穆斯林教士的一纸通令,沙巴州政府取消了道教信徒建造一座108英尺高的妈祖塑像的计划。地方政府已经批准了这项兴建计划,但之后沙巴州政府却以会冒犯穆斯林为理由,取消了该计划。
2011年8月,雪州宗教局以指责基督教进行传教活动为由, 突击检查一场由非政府举办的晚宴。作为伊斯兰教领袖,雪州最高统治者(即苏丹)非但不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此事,反而轻易相信雪州宗教局有偏见的调查结果,警告基督教徒不可影响和歪曲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的理解和信仰。
根据政府资料,2005年至2008年间,政府总共拨出了4.28亿令吉(约1.259亿美元)建造伊斯兰教膜拜场所。同一时期,只拨出810万令吉(240万美元)建造基督教、佛教、兴都教、及其他少数族群的宗教膜拜场所。
强迫改教的案例
拉妮一案
56岁的拉妮(Rani)在过去的30年,一直在努力争取改換自己的穆斯林名字, 并把宗教信仰改为兴都教。她的生母是穆斯林.由于生活极端贫困,不得不把刚出世16天的拉妮,交给了邻居 (一个信仰兴都教的家庭) 领养。信仰兴都教的养父把她带大, 成为兴都教徒。她申请注冊结婚, 遭到拒绝. 她那位信仰兴都教的丈夫,被强行带走、还被迫进行割礼和改信伊斯兰教。
有人恐吓她丈夫, 如果不改信伊斯兰教的话,可能会遭监禁. 结果,他丈夫被迫接受改教。拉妮的子孙,经过30年的争取,至今还无法取得报生纸,只因他们信奉兴都教。在人权党[Human Rights Party (HRP)] 的一次访谈中,拉妮一家扬言要自杀, 表示抗议。
彭加玛一案
彭加玛(S Banggarma)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她一直在梹城福利部生活和长大. 七岁时,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州属伊斯兰宗教局诱骗她皈归伊斯兰教.这是违反《联邦宪法》第12(4)条款的作法. 她在2000年想注册结婚时,才猛然发现这个令她惊讶的事实。
由于她采用的是穆斯林名字,所以她无法按照兴都教仪式,跟她丈夫苏卡林甘(Sockalingam)注册结婚。在孩子们的报生纸上,她也无法登记她丈夫的名字, 作为孩子们的父亲。民事法庭不审理她的案件.可以预料的是,伊斯兰法庭將对她作出不利的判決。
英迪拉甘地一案
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的丈夫, 在未经过她的同意, 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 3个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她丈夫已皈依伊斯兰教, 并掳走了另一个才11个月大的女儿. 他的目的只是存心要搅扰她,因为他们的婚姻已出现问题,(见2009年4月28日《新海峡时报》第4页)。虽然高庭已发出了有利于她的庭令,但是伊斯兰宗教局和警方,却拒绝协助她从已离异的丈夫手中, 领回她的幼女。(见 2009年4月24日《星报》)
她无法讨回公道,因为最高联邦法院很可能会裁定, 她孩子改教事,纯属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限。她很可能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被迫把孩子交由伊斯兰当局照顾。
莱玛比比一案
莱玛比比(Raimah Bibi)是一位虔诚的兴都教徒。她小时候被印裔穆斯林家庭领养。但是, 她的身份证未显示她是穆斯林,直到她申请新身份证,改名为拉希玛(Rahimah Bibi bt Noordin)时, 才鉴定了她的穆斯林身份。2007年4月2日, 7名雪兰莪州伊斯兰宗教局(JAIS)官员逮捕她, 同时, 告知她丈夫,他年仅21岁的妻子是穆斯林.。所以,她和6名孩子必须送往宗教改造中心。伊斯兰法庭还发出庭令,硬把她和她家庭成员分开, 毫无人道地拆散他们的美好家庭。
州政府批准摧毁兴都教膜拜场所
自1957年独立以来,政府有系统地摧毁兴都教膜拜场所,却对这些拆庙事件表示漠不关心. 这些兴都教膜拜场所, 是在多年前, 建立在在私人园丘里, 或在州政府的园丘和土地上。直到今天,估计约有1万个兴都教徒膜拜场所, 已被拆除。
政府辩解说, 这些膜拜场所是非法建築物, 霸占了政府的土地. 所以, 这些膜拜场所必须拆除.
· 大多数遭到州政府拆除的膜拜场所和坟场、火葬场,都是在殖民地时代建造的, 有的已存在了长达200年之久。
· 印裔移民劳工在“契约劳工”制度下被引进来,负责清除广阔茂密的森林, 在开发的土地上种植橡胶树。这些土地后来被称为大园坵。从英国殖民统治时代开始,大园坵雇主鼓励这些园丘工友居住在园丘里,并批准他们在园丘地建造膜拜场所。这些膜拜场所一直存在到今天.
· 独立后,马来西亚政府没有履行上述《联邦宪法》所赋予的责任; 让兴都教膜拜场所拥有土地权.在另一方面, 政府却颁发地契给独立前已建造的伊斯兰教堂,使伊斯兰教堂合法化。
· “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展开的一项调查, 结果显示: 自70年代起,政府引用《土地征用法令》, 征用了数以千计的园丘供发展用途。政府必须对30万名印裔族群被迫迁离园丘负责。另外, 到了2000年, 30万印裔工人也面临同样的恶运。许多膜拜场所在政府发展计划下遭到摧毁,但政府却完全沒制定如何搬迁这些膜拜场所的长远计划.所提出的理由是, 这些庙宇是在没获得准证的情況下, 兴建在政府土地上的。
·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贫困的印裔族群的权利鲜少获得承认或尊重。州政府全面动用国家权力和媒体, 操纵民意、贪污舞弊, 以及采用 “工头制”, 迫使被边缘化的印裔族群搬迁. 印裔族群大多数不了解自身的权利,因而被剥夺了合法的土地拥有权。许多时候,他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历史背景被漠视.即使有赔偿,他们所能得到的赔偿金, 往往和他们的损失不成正比。
· 从1957年至今,遭到摧毁的膜拜场所, 虽然我们没有准确数据,但是单从族群领袖、园丘工友、庙宇委员会、工会领导人、和居民等所提供的证人供词,已清楚表明, 州政府拆毁的膜拜场所, 数以千计。
马来西亚人权基金会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简称 HRF) 估计,现存的约1万间在园丘里建造的庙宇, 正面临着被拆毁的厄运,因为政府不愿意赐与土地权, 好让庙宇的存在合法化。
总结
马来西亚少数族群一直在渴望, 能生活得有尊严、有自由。但是, 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却给一个种族主义政权剥夺了。在过去的50年, 这个种族主义政权是以推行“扶弱政策”为借口发展起來的.。值得注意的是, 他们的所谓“扶弱政策”所惠及的是多数族群, 不是少数族群。毫无期限地推行 “扶弱政策” 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国少数族群的人权。这是不符合全世界的发展方向,也违背马来西亚少数族群的愿望。这是国际大家庭要求马来西亚政府, 应为他们所做的一切负责的时候了。国际大家庭对马來西亚的畸形发展应有所察觉. 这类畸形的社会发展,在世界各国造成了许多悲剧, 我们谈论其后果的次数已数不清了. 就在撰写这篇报告时, 许多悲剧还在世界各个角落上演着.
伦敦, 马来西亚人权基金 董事
瓦达慕迪
(法律系荣誉學士,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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